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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623次
自2013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10月24日。
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报送《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附件1),并分月填写数据。
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附件2),并分月填写数据。
推行范围内的纳税人其它申报表及所有附表均按季填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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