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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
发布时间:2014-01-16 阅读:56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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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正当理由,就申报有误、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错误的数据向海关提出修改或撤销的书面申请。
应当提交的资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向现场海关如实反映真实情况,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向原申报海关负责报关单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的关员(以下简称“撤改岗位”)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现场海关撤改岗位对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现场海关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予以更正的,应当允许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四)申请人不属于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办理时限 现场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第127号) 《深圳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深关审〔2006〕224号)
办理部门: 各现场海关
办事表格: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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